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保險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楊禮銘、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孟嘉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保險字第12號 原 告 楊禮銘 訴訟代理人 呂清雄律師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 複代理人 汪思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陳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