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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聲字第24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蔣彥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聲字第24號

聲請人
江文姿
相對人
嗶啵藝術文創工作室即陳皓翔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桃園市新世紀愛鄉協會於民國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尚未履行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拾貳萬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經桃園市新世紀愛鄉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同意給付積欠聲請人之工資、資遣費共新臺幣(下同)13萬6,192 元,於107 年2 月14日還款6,192 元,其餘13萬元,自107 年3 月15日起按月支付1 萬元至108 年3 月15日止,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茲因相對人僅給付1 萬6,192元,就剩餘之12萬元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爰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12萬元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桃園市新世紀愛鄉協會107 年1 月31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內頁影本為證,堪認屬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而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履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上開未履行部分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標的金額為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 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蔣彥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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