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聲字第27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聲字第27號

聲請人
陳國正
相對人
尚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會於民國一○七年三月二十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零捌拾捌元予聲請人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7 年3 月20日在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07 年5 月20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1萬9,088 元,惟相對人屆期仍未給付款項,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107 年3 月20日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份(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而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標的金額為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 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