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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聲字第34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聲字第34號

聲請人
涂成澤
相對人
巨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信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桃園市政府民國一O七年三月十九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方案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資方(即相對人)表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106 年4 月至6 月薪資總計新臺幣(以下同)83,923元。自107 年4 月起至109 年7 月於每月15日分28期給付勞方,每期3,000 元(第28期2,923 元)。匯入原薪資帳戶,資方若有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內容中,關於餘額新臺幣捌萬零玖佰貳拾參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7年3 月19日經桃園市政府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並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83,923元,惟相對人迄今未依調解方案按期履行,爰依法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兩造間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業經桃園市政府勞動局進行調解,於107 年3 月19日調解成立,兩造調解方案為:「資方表示同意給付勞方106 年4 月至6 月薪資總計新臺幣(以下同)83,923元。自107 年4 月起至109 年7 月於每月15日分28期給付勞方,每期3,000 元(第28期2,923 元)。匯入原薪資帳戶,資方若有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而相對人迄今僅給付第1 期應給付金額3,000 元,其餘均未履行,應視為全部到期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07 年3 月22日桃勞字第1070022093號函附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及薪資轉帳存摺影本為憑,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另請求就相對人已付之3,000 元為強制執行,則因相對人已經履行,而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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