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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聲字第46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聲字第46號

抗告人
亞洲本草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峻賢
相對人
張盛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勞聲字第46號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29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勞工法庭法 官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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