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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聲字第46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聲字第46號

抗告人
亞洲本草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峻賢
相對人
張盛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8月29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07 年9 月14日對本院107 年度勞聲字第4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以107 年9 月1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該裁定並於107 年9 月27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於同年10月8 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4頁)在卷可稽,抗告人至遲應於同年10月15日(其補正期間之末日為同年10月13日適逢星期六,翌日同年月14日為星期日,均係國定假日,順延至同年月15日)前繳納抗告費,惟迄今仍未補繳,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見本院卷第17頁)存卷可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勞工法庭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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