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聲字第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聲字第46號
- 抗告人
- 亞洲本草堂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峻賢
- 相對人
- 張盛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8月29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07 年9 月14日對本院107 年度勞聲字第4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以107 年9 月1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該裁定並於107 年9 月27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於同年10月8 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4頁)在卷可稽,抗告人至遲應於同年10月15日(其補正期間之末日為同年10月13日適逢星期六,翌日同年月14日為星期日,均係國定假日,順延至同年月15日)前繳納抗告費,惟迄今仍未補繳,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見本院卷第17頁)存卷可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勞工法庭法 官 張永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