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聲字第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聲字第55號
- 聲請人
- 林信蒼
-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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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何彥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桃園市政府於民國一零七年九月七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中,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貳佰壹拾肆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7 年9 月7 日經桃園市政府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共計新臺幣(下同)13萬6214元,並約定於107 年10月11日前匯入聲請人原薪資轉帳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822-864540112911號帳戶,下稱上開帳戶)中。惟相對人迄今均未清償,爰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未給付之13萬6214元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107 年9 月7 日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上開帳戶之存摺影本為證,其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而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按期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上開未履行部分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又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規定,應徵收費用1, 000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文第3 項所示。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