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00號原 告 簡榮輝 被 告 台灣億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海西 訴訟代理人 鄭金中 梅宴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姓名「梅姜齡」之記載,應更正為「梅宴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民事委任狀、被告台灣億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函文(見本院卷第174 頁至第177 頁)在卷可佐,本院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