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27號
- 原告
- 湯昆諭
- 原告
- 兼 訴 訟
- 代理人
- 周玉鈴
- 被告
- 方舟空間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玉鈴
周玉芬
陳昱瑾
何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中關於「普曜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方舟空間工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