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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2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謝伊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27號

原告
湯昆諭
原告
兼 訴 訟
代理人
周玉鈴
被告
方舟空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鈴

      周玉芬

      陳昱瑾

      何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中關於「普曜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方舟空間工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伊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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