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27號
- 原告
- 湯昆諭
- 原告
- 兼訴訟代理 周玉鈴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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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周玉鈴
周玉芬
陳昱瑾
何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八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