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80號上 訴 人 于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岑 被上訴人 吳雅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上訴不合程式或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前段、第44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8 年1 月29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4頁),扣除在途期間3 日,上訴之不變其期間應於108 年2 月21日(星期四)屆滿,然上訴人遲至108 年2 月23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收狀戳章日期在卷足憑,顯逾上訴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民事勞工法庭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