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80號
- 上訴人
- 于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岑
- 被上訴人
- 吳雅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上訴不合程式或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前段、第44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8 年1 月29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4頁),扣除在途期間3 日,上訴之不變其期間應於108 年2 月21日(星期四)屆滿,然上訴人遲至108 年2 月23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收狀戳章日期在卷足憑,顯逾上訴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勞工法庭法 官 張永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