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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8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80號

上訴人
于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岑
被上訴人
吳雅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上訴不合程式或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前段、第44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8 年1 月29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4頁),扣除在途期間3 日,上訴之不變其期間應於108 年2 月21日(星期四)屆滿,然上訴人遲至108 年2 月23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收狀戳章日期在卷足憑,顯逾上訴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勞工法庭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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