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85號
- 原告
- 羅潘恩
- 訴訟代理人
- 董郁琦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有根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學穎
- 訴訟代理人
- 林宇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漢榮律師
游晉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應增列第六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7%,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於理由及事實欄已敘明「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惟於主文欄漏未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