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91號
- 原告
- 張琪惠
- 原告
- 黃涓萸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黃泓勝律師
- 被告
- 勝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培瑛
- 被告
- 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嘉昭
- 訴訟代理人
- 余天琦律師
陳毓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於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仍有部分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