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0號上 訴 人 陳金輝 被上訴人 信億貨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晏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 萬1,1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7,8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