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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0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0號

上訴人
陳金輝
被上訴人
信億貨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晏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 萬1,1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7,8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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