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89號原 告 李蔡笑 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律師 被 告 大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財寶 訴訟代理人 曹珮怡律師 陳錦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及事實理由欄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本院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劉雅婷 ┌────────────────────────────────────────────────────────┐ │附表: │ ├────┬──────────┬────────────────┬────────────────┬──────┤ │判決頁數│欄 位│判 決 原 記 載│判 決 應 更 正 為│備 註│ ├────┼──────────┼────────────────┼────────────────┼──────┤ │第1頁 │主文欄第1 項 │114萬5,391元 │113 萬8,191 元 │ │ │ ├──────────┼────────────────┼────────────────┼──────┤ │ │主文欄第3 項 │35% │36% │ │ │ ├──────────┼────────────────┼────────────────┼──────┤ │ │主文欄第4 項 │114 萬5,391 元 │113 萬8,191 元 │ │ ├────┼──────────┼────────────────┼────────────────┼──────┤ │第13 頁 │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112萬8,027元 │112萬827元 │ │ │ │二)5、(第28行) │ │ │ │ ├────┼──────────┼────────────────┼────────────────┼──────┤ │第14頁 │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102 萬3,027 元(計算式:112 萬 │101 萬5,827 元(計算式:112 萬 │ │ │ │二)6 、(第10行、第│8,027 元-10萬元-5,000元) │827 元-10萬元-5,000 元) │ │ │ │11行) │ │ │ │ │ ├──────────┼────────────────┼────────────────┼──────┤ │ │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項 │114 萬5,391 元(計算式:12萬 │113 萬8,191 元(計算式:12萬 │ │ │ │(第13行、第14 行) │2,364 元+102 萬3,027 元) │2,364 元+101 萬5,827 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