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89號上 訴 人 大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財寶 被上訴人 李蔡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3 萬8,1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8,42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