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98號
- 原告
- 徐芳星
- 訴訟代理人
- 黃泓勝律師
- 被告
- 中榮電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訓雲
- 訴訟代理人
- 陳鄭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何政謙律師(原名:何豐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八年四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於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