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98號

給付加班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謝伊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98號

原告
徐芳星
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律師
被告
中榮電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訓雲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政謙律師(原名:何豐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八年四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於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伊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