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98號
- 原告
- 徐芳星
- 訴訟代理人
- 黃泓勝律師
- 被告
- 中榮電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訓雲
- 訴訟代理人
- 陳鄭權律師
- 複代理人
- 詹立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