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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8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賴鵬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8號

聲請人
劉秀玲
相對人
興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之救濟教示欄關於「得抗告」之記載及正本救濟教示欄關於「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 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鵬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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