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8號
- 聲請人
- 劉秀玲
- 相對人
- 興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之救濟教示欄關於「得抗告」之記載及正本救濟教示欄關於「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 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