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9號
- 聲請人
- 蔡鴻達
- 聲請人
- 曹昌鞍
- 相對人
- 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致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9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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