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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29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9號

聲請人
蔡鴻達
聲請人
曹昌鞍
相對人
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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