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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3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3號

聲請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
法定代理人
邱瑞庭
訴訟代理人
陳心得
相對人
雲峰冷凍空調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
關係人
李嘉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李嘉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市○○區○○路0000巷00號1樓)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同法第322 條亦有明文。

三、相對人已於民國103 年12月15日遭經濟部經授中字第10332079240 號函廢止公司登記,有該函稿及相對人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相對人應行清算程序。但相對人之章程並未有選任清算人之特別規定,且相對人之唯一董事李浚永已於102 年7 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又已全部拋棄繼承,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清單、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個人資料、本院家事庭103年8月25日桃院勤家豪102年度司繼字第1091號函在卷可稽,相對人已無董事、股東或繼承人可擔任清算人。聲請人為稅捐機關,本於利害關係人地位,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核無不合。本院甄酌李嘉萱為相對人原來負責人李浚永之妹,正值壯年,請聲請選任清算人的目的亦僅為辦理稅捐稽徵文書之送達事宜,又無非訟事件法第176 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不至於增加李嘉萱之負擔,李嘉萱亦同意擔任,堪認選派李嘉萱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為適當。

四、末相對人名下資產顯不足敷支應清算人報酬,經本院前案調查綦詳(見106 年度司字第40號裁定),李嘉萱為李浚永之親屬,尚願無償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斟酌兩造間資力狀況,若令相對人負擔聲請費用,實質上將會是由李嘉萱支出,尚非衡平,爰基於公益,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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