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52號
- 聲請人
- 沈綺玲(即歐華德國際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相對人
- 歐華德國際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沈綺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歐華德國際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已經清算完結,並經本院以民國108 年4 月16日桃院祥民唐107 年度司司字第254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爰依法聲請指定聲請人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董事會議事錄、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簿冊文件明細表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26至28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 年度司司字第254 號聲報清算完結卷宗核閱屬實,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