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9號
- 聲請人
- 戴慧如
- 相對人
- 易束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選任為易束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該公司業經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無限公司清算後,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10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94條、第113 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易束科技有限公司係以有限公司之型態組織成立,自應適用上揭規定,而非適用公司法第332 條之規定,故其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同意選任之,洵無向本院聲請指定保存人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於法無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