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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9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9號

聲請人
戴慧如
相對人
易束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選任為易束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該公司業經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無限公司清算後,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10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94條、第113 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易束科技有限公司係以有限公司之型態組織成立,自應適用上揭規定,而非適用公司法第332 條之規定,故其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同意選任之,洵無向本院聲請指定保存人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於法無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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