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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5 日

  • 原告
    黃嬌妹即吉明企業社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137號債 權 人 黃嬌妹即吉明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園誠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未約定,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三、補正商號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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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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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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