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1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137號
- 債權人
- 黃嬌妹即吉明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園誠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及補正商號簽章,該裁定已於107 年6 月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