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440號債 權 人 巨東寶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虹豎幼兒學校、吳勻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設立登記資料( 含最新法定代理人為何人、組織型態類型為獨資或合夥) 二、其他足以釋明兩造承攬契約存在之證明文件( 如已開立之統一發票、經債務人簽署之契約、請款單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