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8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846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非訟代理人 劉寧成 債 務 人 廖傅瑞春即正生企業社 債 務 人 廖振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伍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貳拾捌萬玖仟參佰陸拾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其中肆拾參萬陸仟陸佰參拾玖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均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