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9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995號債 權 人 潤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淑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隆信即群益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二、提出群益工程行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黃隆信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