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172號債 權 人 張哲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柏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付款,惟該支票發票人非蘇柏榮,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並表明其法定代理人。 二、請提出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 三、請表明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四、提出榮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