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0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011號債 權 人 周建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于子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請求金額及提出釋明文件(債務人係向台端及第三人消毒王有限公司借款,台端僅得請求債務人催欠台端部分之款項)。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