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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8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80號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陳俊良
債務人
碩豐營造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侯玉停
債務人
廖進萬
○           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碩豐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伍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碩豐營造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侯玉停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廖進萬聲請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廖進萬於民國106年4 月25日死亡,已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民事督促程式當事人能力,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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