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8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898號債 權 人 東宜機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宇智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如未約定者,請依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請求之)。 二、提出宇智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