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8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
    吳天成

  • 原告
    東宜機電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898號債 權 人 東宜機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宇智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如未約定者,請依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請求之)。 二、提出宇智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