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9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984號
- 債權人
- 鎂華應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靜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力奇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明確利息計算方式(請表明欲請求計算利息之本金、利息起算日、利率)。
二、提出債務人富力奇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簡唯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