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9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984號債 權 人 鎂華應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力奇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明確利息計算方式(請表明欲請求計算利息之本金、利息起算日、利率)。 二、提出債務人富力奇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簡唯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