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530號債 權 人 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慧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首富社區管理委員會、周麗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備之相關資料及現任主任委員為何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