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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86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862號

債權人
千瑞物業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璧鴻
債務人
新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參仟壹佰參拾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 款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表示自存證信函送達翌日為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利率計算,惟查債權人未提出存證信函回執之釋明文件,仍不促證明債務人是否收受該文件,尚難逕認債權人已得向債務人請求清償系爭款項,自屬無據,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爰依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駁回其該部分之聲請。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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