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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21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214號

債權人
元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振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福慶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800,877 元為正確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二、請釋明請求金額859,392 元年息6 %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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