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214號債 權 人 元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振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福慶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800,877 元為正確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二、請釋明請求金額859,392 元年息6 %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