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7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701號
- 債權人
- 新翱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裕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森、阮錦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請求債務人阮錦鴛連帶負責之依據(依民法第756 條之2 第一項之規定,人事保證之須證人以雇用人不能依其他方法受償時始須負責)。
二、陳報本件損害發生之際,債務人莊森當年可得之報酬總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