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2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205號
-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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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亞洲本草堂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債權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址。
二、經查本件聲請狀底僅有債權人公司之蓋章,故請債權人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其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債權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三、提出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