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205號債 權 人 易廷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亞洲本草堂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債權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址。 二、經查本件聲請狀底僅有債權人公司之蓋章,故請債權人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其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債權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三、提出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