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244號債 權 人 張麗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惠娟即承祐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相對人及提出其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