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537號債 權 人 傑森玻璃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恩邦營造有限公司、謝美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債務人謝美玲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