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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53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537號

債權人
傑森玻璃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恩邦營造有限公司、謝美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債務人謝美玲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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