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26號債 權 人 協承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貴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沅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及合法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之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