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6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王登應
- 原告盛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673號債 權 人 盛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登應 非訟代理人 王自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威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趙建寧、陳淑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分期清償起計日期自何時開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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