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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8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852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曾新然
債務人
驊煜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王進財
債務人
債務人
黃凱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黃凱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柒萬捌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驊煜有限公司已申請解散,其清算人即兼法定代理人王進財已出境國外,並於民國101 年6 月26日為戶籍遷出登記,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驊煜有限公司、王進財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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