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165號債 權 人 李欣霖 債 權 人 張建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恆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 二、聲請人即債權人李欣霖、張建勝請於聲請狀補簽章。 三、請具狀陳報恆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李欣霖、張建勝各多少金額? 四、請具狀陳報恆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恆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