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177號債 權 人 全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明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芳湧創意塗裝工程有限公司、廖世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全運工程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表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 四、提出債務人芳湧創意塗裝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