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1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177號
- 債權人
- 全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明庭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芳湧創意塗裝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該芳湧創意塗裝工程有限公司已解散,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及更正其法定代理人、表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07 年10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