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353號債 權 人 何銘祥 債 權 人 李欣霖 債 權 人 李東峯 債 權 人 周添榮 債 權 人 張建勝 債 權 人 黃漢璋 債 權 人 郭融 債 權 人 劉祖國 債 權 人 林明傑 債 權 人 楊俊良 債 權 人 侯政寧 債 權 人 王明湄 債 權 人 張文祥 債 權 人 吳惠娟 債 權 人 王亭雅 債 權 人 彭欣怡 債 權 人 鄒易諺 債 權 人 鍾美貞 債 權 人 許倍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恆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9500元。 二、請分別表明各債權人請求之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三、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經聲請人何銘祥、李東峯、周添榮、張建勝、黃漢璋、郭融、劉祖國、林明傑、楊俊良、侯政寧、王明湄、張文祥、吳惠娟、王亭雅、彭欣怡、鄒易諺、鍾美貞、許倍榮簽名或蓋章,故請聲請人於本件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四、提出債務人恆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