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7 日

  • 原告
    何銘祥李欣霖李東峯周添榮張建勝黃漢璋郭融劉祖國林明傑楊俊良侯政寧王明湄張文祥吳惠娟王亭雅彭欣怡鄒易諺鍾美貞許倍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353號債 權 人 何銘祥 債 權 人 李欣霖 債 權 人 李東峯 債 權 人 周添榮 債 權 人 張建勝 債 權 人 黃漢璋 債 權 人 郭融 債 權 人 劉祖國 債 權 人 林明傑 債 權 人 楊俊良 債 權 人 侯政寧 債 權 人 王明湄 債 權 人 張文祥 債 權 人 吳惠娟 債 權 人 王亭雅 債 權 人 彭欣怡 債 權 人 鄒易諺 債 權 人 鍾美貞 債 權 人 許倍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恆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9500元。 二、請分別表明各債權人請求之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三、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經聲請人何銘祥、李東峯、周添榮、張建勝、黃漢璋、郭融、劉祖國、林明傑、楊俊良、侯政寧、王明湄、張文祥、吳惠娟、王亭雅、彭欣怡、鄒易諺、鍾美貞、許倍榮簽名或蓋章,故請聲請人於本件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四、提出債務人恆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