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余遠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455號債 權 人 余遠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佑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張宏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張宏碩最新戶籍謄本。 二、查報佑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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