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6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663號債 權 人 楊正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勳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並表明其法定代理人(依債權人楊正烽聲請狀所載係請求給付資遣費,故應向任職公司即台億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 二、請提出台億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