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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1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211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特悠開發企業有限公司、陳光榮、邱春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於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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